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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主張行政賠償還是補償? | 最高法院許水雲案:房屋遭強拆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2.57W
最高法院許水雲案:房屋遭強拆,應主張行政賠償還是補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報案例中有一案例引起了拆遷户們的熱烈討論,“人們嘴上掛着的法律,其本質含義是財富”,捍衞我們應有的財產權利無可厚非,其本質上是法治意識的提升。

先拆房後決定,程序違法:

早在2001年7月的時候,許水雲的房屋就被劃入了拆遷範圍,但一直並沒實際拆遷,2014年8月31日《金華日報》上發佈了《婺城區人民政府關於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許水雲的房屋在本次房屋徵收範圍內。10月26日,發佈了徵收決定,然而許水雲的房屋一個月前就被拆除了。

維權之路雖然困難重重,但許水雲堅持不懈,一審打到了再審。一審判決中確認區政府行為違法,賠償標準按照“婺城區人民政府關於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二審判決認為,房屋雖被婺城區政府違法拆除,但該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後,因徵收所應獲得的相關權益,仍可以通過徵收補償程序獲得補償,判決維持一審有關確認違法判決;撤銷一審有關責令賠償判決;駁回許水雲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屋遭遇強制拆除後,是該補償還是賠償?應如何界定?

這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補償是基於合法原因,賠償是基於違法原因,顯然賠償更具譴責意味。説到底就是我們對於“程序正義”的認知還不夠,"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因此即使確實是應該拆除的建築,在徵收決定前就強行拆除了房屋,是明顯的程序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也認可了該案是賠償,“本案在強制拆除前,既無徵收決定,也無補償決定,許水雲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雙方仍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許水雲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補償,強制拆除已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應當依法賠償。”

房屋內的物品損失又該如何認定?

民事訴訟中,我們通常採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這一點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也有體現:即要求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此,許水雲應對損失事實、大小、金額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在行政案件中,由於很多公民又處於弱勢地位,為了平衡這種關係,又規定如果由於被告的原因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正是因為這樣,許水雲和他的鳥兒們都得以插上飛翔的翅膀。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在初步確定了許某提供的鳥籠照片,與其經營花鳥生意相符,因此其合理合情的賠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審判長在接受採訪中表示,“這個案子很明確,就是賠償,不能再回到補償的老路上去了,一來導致當事人補償不到位,二來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政府。在徵收時,效率發展當然是很重要的,但一定要給法律留下時間,給法治留下底線,依照法律規定拆除,也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引導老百姓理性合法地來。”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就形同虛設。

三年間,許水雲正是憑藉自己對法治的信仰也好,金錢的渴望也罷,都堅持了下來。捍衞自己的利益是值得尊重的,歷史性的判決也在不經意間也推動着我國法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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