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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下徵收決定?決定終被確認違法! | 拆遷律師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1.09W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程序混用”是當下的一種現狀,一些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案件中竟出現了住建局等機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項目成了“四不像”。

拆遷律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下徵收決定?決定終被確認違法!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勇進律師所代理的一起江蘇省徐州市的案件就遇到了類似的情況,那麼,這樣的房屋徵收決定能否繼續依法生效呢?

基本案情:勇敢起訴房屋徵收決定

江蘇省徐州市沛縣的蔡先生一家平靜的生活因一紙《沛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書》徹底被打破了。

雖然他之前聽説自己這裏要拆遷了,也有拆遷辦的人或誘騙或恐嚇各種逼籤,因為評估報告中對自己的房屋不予認可,只確認了部分面積合法,最終不能達成一致的補償,但是直到蔡先生家收到這份蓋着沛縣人民政府大紅公章的《房屋徵收決定書》時,他才真正的感受到了從未有過的緊迫感。

他明白就算自己不喜歡跟拆遷辦的人繼續談判,不理會各種逼籤手段,這個時候他都要重視這件事了。

他非常清楚在強大的縣政府面前僅憑個人之力恐怕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多方打聽,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勇進律師。

劉律師在分析了諸多政府徵收文件材料和當事人的產權材料後,認為沛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屬於違法行政行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違法。

對於劉律師的大膽建議,當事人心裏還是有點犯嘀咕,都説徵收決定不好訴,這一仗我們能告贏政府嗎?

辦案經過:徵收程序不能張冠李戴

隨着案件的進展,當事人的心情越來越好,法庭上劉律師指出《房屋徵收決定》中的各種問題:該徵收項目不屬於為了公共利益、評估機構選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房屋徵收補償款沒有專款專用、未舉行聽證程序,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房屋徵收範圍內居然包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缺乏相關法律依據。

這也是本案代理律師果斷起訴徵收決定的最重要原因!

涉案房屋徵收範圍內存在集體土地,也就是説這塊地不全部是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決定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沛縣人民政府也無權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

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集體土地)的徵收,在徵收對象、徵收主體、徵收程序以及所適用的法律等方面均有區別,不能在同一徵收程序中既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又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實際是集體土地的徵收,土地上房屋隨土地一併徵收,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定程序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徵收決定,但徵收集體土地,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准,由市、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集體土地徵收之前應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農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由此可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差別非常大,在徵收公告中將集體土地上房屋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一起徵收明顯是違法行政行為。

當事人蔡先生於2017年12月初收到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正如劉律師在庭上所言,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徵收範圍內存在集體土地,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對相關土地進行了徵收,僅以涉案地塊位於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主張涉案地塊均為國有土地,依據不足。

因此被告在不能證明涉案地塊上的房屋均系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情況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原告的房屋做出徵收決定,屬於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確認沛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徵收決定並非牢不可破

此案從徵收決定的實體、程序要件兩方面着手,對被告所提供證據逐一擊破,使得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鏈條斷裂,所作行政徵收決定缺乏主要證據且適用法律錯誤。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混同是涉案徵收決定在實體方面的重大缺陷,也最終導致徵收決定被一審法院確認違法。

此案不囿於往常只從程序方面追究行政行為的違法點,從行政行為的實體要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此案可作為此類案件參考,對於沛縣當地的房屋徵收行政行為的合法化、規範化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