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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佔用耕地賠償標準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2.21W

賠償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私自佔用耕地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