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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關係中出借單位與借用人應為共同訴訟人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3W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因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實際上是借用了一個法人的名義,此時,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必然形成了一種不可分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關係中出借單位與借用人應為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