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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及範圍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法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17W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減少而導致債權最終不能實現,因為撤銷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所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然會影響到第三人。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法,期間及範圍。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法,期間及範圍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故撤銷權也稱撤銷訴權。撤銷之訴的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所有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數個債權因債務人行為而受到損害,各債權人在其債權範圍內都可以提起撤銷之訴。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合同法》第75條規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層意思: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後,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裏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2)如果債權人由於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説,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後一層意思。關於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於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範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若債務人的行為可分,則以保全債權為限發生部分撤銷之效果,但不得對債務人的其他行為主張撤銷。如果已有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並獲得了勝訴的判決,在此情況下,則應當將所獲得的利益在這些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對未經訴訟的其他債權人對所獲利益無權要求分配。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同時債權人還必須在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就喪失了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