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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同時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9.96K

一、被執行人同時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被執行人同時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當被執行人認為自己的義務已經履行時,而申請執行人再次向被執行人行使請求權時,被執行人便享有抗辯權。

二、被執行人享有的抗辯權有哪些?

被執行人享有抗辯權可分為兩類:

1、可以導致債權人請求權消滅的抗辯權,稱為消滅的抗辯權;

2、可以導致債權人請求權的效力延期發生的抗辯權,稱為延期的抗辯權。

抗辯事由也可以據此分不消滅的抗辯事由和延期的抗辯事由。消滅的抗辯權是指被執行人行使該權利足以導致請執行人的請求權全部或部分歸於消滅的抗辯權。抗辯事由有以下幾種:

1、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被執行人可以此為由對抗申請執行人請求權的行使。

2、免除。免除為債的消滅的原因,免除為單獨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當這種法律事實存在時,被執行人當然可以此為由對抗申請執行人請求權的行使。

3、申請執行人已經對擔保物折價佔有或已經從擔保物價款中受償。物權擔保有抵押、質押、留置三種,債權人獲得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的同時,也就獲得了擔保物的有限物權,即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對擔保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義務視為已經履行。當申請執行人再向被執行人行使請求權時,被執行人便享有抗辯權。

4、因申請執行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滅失或毀損。

如果被執行人恰當使用抗辯權,可以使得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權難以實現,最低程度也可以部分消除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權。從而一定程度保護自己的利益不至於受到非常巨大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