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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還款是否現實?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98W

大家在借錢給他人時,一般會要求有擔保人的存在。那麼問題自然就會產生,有網友諮詢365律師,當債務人不還錢時,是否可以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還款呢?本站小編為大家答疑解惑。

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還款是否現實?

一、不能機械地根據《民訴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按照保證合同明確定保證為連帶保證的才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而應該從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發展趨勢考量法律的運用,按《擔保法》規定只要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就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民法典》事説屬新法,既然新法以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應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就應按新法處理。當時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應按連帶一、不能機械地根據《民訴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按照保證合同明確定保證為連帶保證的才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而應該從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發展趨勢考量法律的運用,按《民法典》規定只要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就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

《民法典》事説屬新法,既然新法以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應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就應按新法處理。當時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應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所以應當要明確約定。隨着的法律理念的改變,應當按現行的法律處理,准予債權人起訴連帶保證人,這也是一種新的法律突破。

二、正確識別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是解決是否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作為被告的關鍵。

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兩種: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統一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説,對於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同時一併對保證人起訴、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則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債務人,同時一併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或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保證承擔責任,所以應當要明確約定。隨着的法律理念的改變,應當按現行的法律處理,准予債權人起訴連帶保證人,這也是一種新的法律突破。

三、在擔保有效期內未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不可起訴擔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屬於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法律規定在這期間內債權人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該權利當然消失,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係的依據。

綜上所述,當債務人在借款協議期滿仍然未還款的情況下,如果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是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的;如果在簽訂借款協議時,明確指出擔保人承擔債務連帶責任的話,債權人也是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債務人未還款的情況下替債務人還款的。因此,符合這兩點時,是可以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