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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遺失物所有權的歸屬?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3.81K

一、如何確定遺失物所有權的歸屬?

如何確定遺失物所有權的歸屬?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換言之,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遺失物的認定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佔有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

2、必須是無人佔有的動產;

3、必須是拾得人拾得的動產;

遺失物並非無主財產,它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歸屬。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歸於失主。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通過發佈招領公告使失主知道應在何處領取其遺失物。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是什麼?

1、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2、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脱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説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麼地方,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

3、我國刑法只規定侵佔遺忘物,而未規定侵佔遺失物,也就是説侵佔罪只能是侵佔遺忘物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處。

綜上所述,遺失物和遺忘物及無主物都不同,其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歸屬權。失主對遺失物有所有權,他人撿到遺失物應該交給相關部門,不得擅自佔用、使用,變賣等。當然,經過發佈公告後,依然無人領取的話,超過半年的國家會收回,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