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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借條修改有效嗎?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3.02W

一、 如果對借條修改有效嗎?

如果對借條修改有效嗎?

如果是雙方協商修改的,那麼就是有效的,否則就是無效的。隨意修改借條信息這樣的情況下,所持的所謂借條沒有法律效力。借條並不是因為書寫錯誤進行修改的,屬於捏造事實,還要進行處罰。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借條被改動,首先要看改動是否涉及實質性問題,若不涉及,則改動無關緊要;若是涉及借款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問題,那麼應該在改動處加蓋印章,以證明改動有效,否則,改動的借條視為無效。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有關借條的出具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雙方協商認定的結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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