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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之訴和債權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96W

一、撤銷權之訴的概念

撤銷權之訴和債權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二、什麼是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三、撤銷權之訴與債權之訴的區別

1、時效 債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從訴訟方得知利益損害的日期計算。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撤銷權之訴涉及到對第三人的權益,債權之訴發生在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之間。

綜上所述,就是撤銷權之訴與債權之訴的區別,撤銷權之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出現,很多債務人利用自身條件和合同漏洞轉移資產,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所不能容許的,因此如若大家遇見這種問題,應該及時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