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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債權憑證有哪些?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6W

一、常見的債權憑證有哪些

常見的債權憑證有哪些?

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仍不能實現債權,根據當事人意願,人民法院製作一份以該債權數額為限的可據以再申請執行併發給申請執行人,由申請執行人簽收並由其在一定期限內,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據以行使再申請執行權的憑證。

債權憑證着重強調和張揚了民法理論中當事人主義的基本原則,當事人處於積極的主體地位。首先,基於權利本位和市場主體意思自治的需要,執行法院發放或執行債權憑證必須根據當事人(主要指債權人)的意願實施,即須經債權人作出書面申請或口頭同意的意思表示。其次,債權憑證突出要求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積極履行執行舉證責任。權利人出於自身利益使然,時刻具備較強的責任感和風險意識,必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舉證責任,無論是提交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還是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生產經營活動的線索,也可依執行法院的調查令主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始終貫穿於整個執行過程中,相應地執行無果的風險自然由當事人承擔。

最後,執行法院處於超然的中立、公正性地位,依照職權和法律規定依據債權憑證公開、透明地開展執行工作,在債權憑證上較為直觀、全貌地反映執行過程中的動態,如實客觀地記載了每一次強制履行的情況。

二、債權憑證的作用

1、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憑證是人民法院根據原生效法律文書製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確定依法執行不能實現的債權權益和數額,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和公信力,實質上是對既往執行程序的總結,較為直觀地體現了債務的強制履行情況。

2、終結現行執行程序,在一定條件下作為新執行依據,啟動新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終結有執行依據的終結和個別程序終結之分。個別依據終結主要是指執行依據所載實體權利消滅的情形,執行程序終結並不意味着執行依據強制執行力的消滅,但申請人喪失了依原法律文書的再申請執行權。而債權憑證根據既判力、既執力的擴張而成為原實體權利的載體,成為新的執行依據。法院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執行程序,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能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依據申請法院執行,啟動新的執行程序,以實現其債權。

3、中斷執行時效,延長申請執行期限。《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申請執行期限過短,導致法定債權的保護比一般權利的保護還要處於不利地位。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將債權憑證的發放視為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將債務人重具履行能力作為執行時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就彌補了法定申請執行期限過短的缺陷,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機會。

三、債權憑證的特徵

1、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放的,它沒有嚴格的審判程序。

2、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3、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4、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從上可以看出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極為相似,它的上述特徵與執行中止的特徵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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