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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樣的 | 撤銷權主體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54W

一、什麼是撤銷權

撤銷權主體是什麼?是怎樣的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二、撤銷權主體是什麼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即撤銷權的主體,是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其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這裏所説的債權必須是以財產的給付為標的的債權,但不限於金錢債權,凡是以財產權為標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此,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則不發生撤銷權的問題,當然,如果這類債權由於不履行而變為損害賠償之債時仍可成立撤銷權。另外,撤銷權主體的債權要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因此,設有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債權,債務人雖減少其他財產或者增加負擔,其清償並不發生困難,則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當然,如果擔保物的價值低於其被擔保的債權額的,債權人就不足之差額可以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撤銷權的成立不以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為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之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對《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撤銷權的主體問題,在理解上學界存在不同的見解。

一種見解認為,對於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被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受損害方單方享有撤銷權。

另一種見解認為,享有撤銷權的人,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的合同中為受欺詐人、受脅迫人;在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中為誤解人;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中為處於危難境地之人;在顯失公平的場合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

所以享有撤銷權的應只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即在重大誤解合同中之誤解方、在顯失公平場合中之受到重大不利之方、在欺詐脅迫合同中之受欺詐方受脅迫方、在乘人之危情形下之處於危難境地之方。而相對一方則無撤銷權,不僅其自己為欺詐或脅迫時,不得以之為理由撤銷受損害方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且,在因第三方之欺詐、脅迫而使受害方為意思表示時,即使相對方為善意,相對方也不得撤銷。

此外,因撤銷權之專屬性,故通常情況下,撤銷權之主體只能是當事人自己。顯然,在合同存在代理人的情形下,合同的撤銷權仍然只能歸屬於被代理人,即本人,此乃代理行為的結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之緣由,雖然代理人不是撤銷權人,但撤銷權的行使,可由代理人為之。不過,代理權原則上不及於撤銷權,委託代理人若要代理本人行使撤銷權,則須再取得本人之授權方可。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得知,撤銷權主體指的就是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合同法第54條也規定了撤銷權的主體問題。但是,這一問題在法律學界存在着分歧,專家學者有着不同的見解。其分歧的根本在於,雙方當事人是否都擁有撤銷權。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主體的行使只能是當事人自己,存在代理人的情況下,撤銷權也應屬於本人享有。

Tags:主體 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