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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債權人要同意嗎?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23W

一、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債權人要同意嗎?

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債權人要同意嗎?

債務人要求提前交貨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不同意。《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祕密等。

二、具體情況

1、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約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約怎麼辦?

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約定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沒法履行債務,債務人應該怎麼辦?

《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