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是不是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一般也是無效的,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應承擔責任嗎
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怎麼進行分配
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分配:
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
在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情況下,由於擔保人的過錯責任是建立在為債務人作擔保的前提下,保證合同對於主合同關係具有附從性,其自身的命運直接繫於主合同的命運,因此,擔保人有過錯的,僅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分擔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主合同無效的責任。
即首先依法確定主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過錯及其承擔的相應責任,然後再確定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過錯,根據其過錯大小再分擔主合同債務人應當承擔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責任(一般為一半以下的責任較為適宜)。
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無效。如國家機關違法而為他人的債權作保證,因國家機關經費均系財政撥款,共本身沒有具有所有權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不具有代償能力,且若用國家機關的財產為一小部分人的經營活動作保證去承擔風險,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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