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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欄目: 民間借貸 / 發佈於: / 人氣:1.26W
民間借貸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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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約定管轄法院管轄如何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該條文可知,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可以從兩個方面確定管轄法院,一是被告住所地,二是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屬於借款合同糾紛,當然適用該條款。在本案中,因被告住所地不在丙縣,如果依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丙縣法院當然沒有管轄權。故要解決此問題,需要確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在本案中,因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對此,《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也作出的相應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故對“接收貨幣一方”的理解是解決本案的關鍵所在。在本案中對“接收貨幣一方”的理解需要明確兩個內容:一是接收貨幣一方是指借款方,還是指貸款方?二是接收貨幣一方是否僅指住所地,是否包括經常居住地?

按照通説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因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貸合同中,存在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一是貸款人按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貸款的履行行為,二是借款人按約定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履行行為。而這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受貨幣一方”,支付貸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借款人,而償還借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貸款人。在本案中,因李某未按約定向王某償還借款,故王某為接受貨幣一方,所以,王某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從《民訴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二十二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可知,根據一般的管轄原則,無論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王某的經常居住地在丙縣,故丙縣為法律意義上的王某所在地。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丙縣為本案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丙縣法院對該案依法享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