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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介紹人承擔還款義務嗎?

欄目: 個人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1.39W

合同,涉及債權債務,關係到諸多利益糾紛。合同的介紹人在一關係中處於一個比較尷尬的地位,有很大一部分的合同的訂立都涉及人情,但是,在法律上合同的介紹人承擔還款義務嗎?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這一問題。

合同的介紹人承擔還款義務嗎?

一、合同介紹人的身份

一種情況是和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簽訂居間合同,獲取居間費用。另一種情況,可以作為合同一方的代理人,並與該方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獲取代理費用。

二、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種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於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居間人的權利

(1)、居間合同成立後,居間人有向委託人收取報酬的權利,此為基本權利。

(2)、就業務範圍而言,居間人除法律規定不得為私人進行居間者外,可以不受民事商事的限制,如介紹家庭教師、介紹清潔工等。

(3)、居間人可以與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約定,分別收取報酬。

(4)、只要居間人在報告訂約信息時並無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即居間人無惡意時,不負擔合同責任,此為消極權利。

2、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在報告合同中,居間人應忠實、盡力的完成此項義務。居間人就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的報告給委託人。如,相對人的信用情況,相對人將用於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狀態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居間人就一般對於訂約有影響的事項不負有積極的調查義務。居間人對於相對人而言,並無負有報告委託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合同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無訂約能力的當事人,居間人不得為其媒介。

(2)、忠實和盡力的義務。

忠實義務是指居間合同不管是單務的好是雙務的,居間人就自己所為的居間活動,都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其一,居間人應將所知道的有關訂約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給委託人。其二,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者損害到委託人的利益,例如勸阻購買者訂約。其三,居間人對於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後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其他人保密的義務。盡力義務是指居間人應盡力促進將來可能訂約的當事人雙方,排除雙方所持的不同意見,並依照約定準備合同,對於相對人與委託人之間所存障礙,加以説合和克服,促進當事人達成合意。

第二種情況:

《民法通則》對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做出了詳細規定。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八條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民法問題向來繁瑣,有關債權債務的問題因涉及多方利益,且合同為當事人的約定,在充分表達意思自由的同時,也導致了不同繁多問題的事項的出現。為保障您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請您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詳細詢問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為您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