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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債務法律規定

欄目: 夫妻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1.08W

法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做出明確規定,如何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雙方簽字認可或事後一方追認的被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婚姻關係正常時,一方為該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擔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行使權力。該債務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法院支持債權人主張。然而,如果該一方擔負的債務超出了該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那麼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主張行使權力的話,法院並不支持,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能證明該債務是夫妻雙方達成的共同意識表示,或是用於雙方日常生活、生產經營產生的

家庭共同債務法律規定

這裏有如下幾個需要關注的內容:

第一,法律規定債務形成時儘可能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來可以使得夫妻雙方知情並同意,防止一方被矇在鼓裏,二來可以避免事後糾紛,債權人無法證明此債務為夫妻雙方的,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失。

那麼哪些屬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界定標準就是它通常為一個家庭必要的消費開支,主要包括衣食日用、教育贍養等。

第二,如果該債務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麼它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應當如何界定呢?因為有些債務雖然超過日常生活的範疇,然而也是共同債務,例如此債務為夫妻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支配等情況。如果説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雙方共同支配的,包括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等共同意思的,那麼可以被界定為共同債務。

第三,新的司法解釋做出的規定可以較好的解決“被負債”的問題,可以防止假離婚從而將債務轉嫁給不知情的另一方的惡意行為。它進一步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範疇以及舉證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護無辜一方,並防止有責任一方惡意逃避。

第四,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如若擔心舉債人沒有償還能力時,可以請其配偶簽證,給自己的債權提供更好的保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需要由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共同簽字認可,不能在一方未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自行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