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約定財產和債務規定是什麼?
夫妻約定財產和債務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據此,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債務應當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是債務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相反,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所謂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但是,所購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外;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
(4)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6)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比如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總的來説,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關鍵是看財產的取得時間、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別約定、該財產是否具有人身屬性等。而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關鍵是看債務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以及履行雙方的法定義務而產生。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夫妻當中所約定的客人擁有的財產的制度的話,完全是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法院認可這樣的一種劃分,同樣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如果沒有做出特殊約定,就按照共同承擔的原則進行,這點也不能夠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