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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設立後的擔保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5.22K
抵押未設立後的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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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立抵押擔保的財產有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