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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是債權的擔保方式嗎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59W

一、抵押不是債權的擔保方式嗎?

抵押不是債權的擔保方式嗎

抵押是債權的擔保方式;抵押。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應注意的問題: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與名稱,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及範圍,抵押物的名稱,抵押物的佔有歸屬及抵押日期。弄清抵押物擔保的範圍:賠償原債權、賠償由於債務不履行造成的損失和違約金、實現抵押權所花費的費用(公證訴訟費)。在抵押期間,他人不得使用或處置該抵押物。

(一)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二)債權擔保的五種擔保方式,具體有以下區別:

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什麼是債權擔保?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綜合上面所説的,抵押是屬於債權擔保的一種,是由債務人提供抵押物,一般在擔保的期間,債務人就需要依法的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抵押物的所有權才能歸屬自己,除了抵押的方式之外,還有定金、留置、保證等,都可以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