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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時效期間是多久?

欄目: 醫療法律援助 / 發佈於: / 人氣:1.9W

近些年來,醫療事故頻繁發生,大家應該都有所耳聞,部分原因是醫院誤操作,部分原因是家屬在病人忌口期間沒有遵照醫囑,給病人吃了不該吃的很多東西。那麼前者當然就會讓家屬走法律程序為死者討公道,所以就避免不了訴訟,我們都知道,事故都有糾紛時效,那麼醫療糾紛時效是多久呢?

醫療糾紛時效期間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權益予以保護的權利。法律對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否則,原告的勝訴權將消滅。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之規定可知,法律根據情況不同,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期間,即1年、2年。醫療糾紛的種類較多,醫療糾紛訴訟中涉及的法律關係也較為複雜,因此權利人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選擇訴訟案由,即醫療侵權糾紛和合同違約糾紛。選擇的角度不同,則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就不同。對於醫療侵權糾紛,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而對於合同違約糾紛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患者如與醫院發生糾紛後欲追究醫院侵權責任的訴訟,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為1年;如把醫療糾紛作為一種醫療合同糾紛,則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大多以醫療侵權糾紛受理。因此作為患者及其家屬,在發生醫療糾紛後,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僅有利於證據的收集,也可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使自己喪失勝訴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十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護。”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客觀上存在着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害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看完本站的這篇文章,大家應該對醫療糾紛時效有了一定的瞭解,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醫療糾紛比較複雜,它有醫療侵權糾紛和合同違約糾紛。所以醫療糾紛時效它分為兩種情況,分別是一年和兩年。而且部分地區應該也有所差異,這篇文章所提供的數據僅供參考,具體時效的時間還應該以當地所頒佈的文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