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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結果期限是多久?

欄目: 醫療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4W

一、醫療過錯鑑定期限

醫療過錯鑑定結果期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作出鑑定結論的時限是45日。這個期限是從醫學會收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計算,到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截止。  

二、衞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限問題的批覆  

在《衞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限的批覆》(衞醫發〔2000〕第19號)下發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提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屬提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三、對醫療事故司法鑑定不服怎麼辦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從相關的鑑定規則看,患者及其家屬在六十日內,就可以接到鑑定報告書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鑑定結論比較滿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該鑑定結論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法官另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再次做鑑定。當然,在申請再次鑑定的時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僅僅以鑑定結論對我們不利為由申請再次鑑定的,這樣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四、何時可以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幾種情況是從鑑定機構的主體情況和業務範圍違規要求再次鑑定的。另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為相關的材料(包括病歷資料、輔助檢查、封存藥品、器械等等)存在大量偽造、篡改、更換的行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實、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鑑定是依據這樣的材料做出的鑑定結論的,本身的鑑定結論就是不能夠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

醫療事故賠償是醫療事故糾紛中最有爭議的穩妥,也是解決醫療事故問題的主要途徑,所以醫療過錯鑑定結果期限對當事人來説非常重要。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國規定醫療過錯鑑定結論的時限是45日,所以在遭遇醫療事故時,一定不要錯過鑑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