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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怎麼規定的

欄目: 醫療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3.91K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二十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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