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重新鑑定的條件,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學會對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如鑑定的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