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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是什麼

欄目: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5.83K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上述處分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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