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煙草證新規規定的辦理條件是什麼?
煙草許可證的辦理條件要根據許可證的類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煙草專賣品的運輸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捲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託運或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捲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託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託運或者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託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範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複印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海關監管的煙草製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家有關海關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生產煙草跟銷售煙草的企業,在辦理行政許可證的時候要求肯定不一樣。另外,我國對於煙草的運輸也有明確規定,運輸煙草也要經過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才行,無證運輸煙草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