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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審行政判決有哪四種?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09W

一、行政訴訟一審行政判決有哪四種?

行政訴訟一審行政判決有哪四種?

一審行政判決有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變更判決四種。

(1)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肯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確性的判決。

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町判決維持判決。

(2)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否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決。

撤銷判決有判決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判決撤銷的同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等三種形式。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判決撤銷:

①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職權的。

⑤濫用職權的。

(3)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責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

履行判決主要適用下列情形:

①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被訴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

②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被訴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

③被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4)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直接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二、行政訴訟的效力範圍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範圍和時間範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範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隻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裏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之後,就要開始對引起糾紛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了。首先進行的,是對該案件進行一審。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無論是我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我國的行政訴訟,此時都是有訴訟時效的限制的,所以説如果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的,想要提起行政訴訟的,此時是應當在訴訟時效的期間內提出,如果是超過訴訟時效的,此時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