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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1.06W
如何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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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行政複議機構除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複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五)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六)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