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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行政複議申請依據包括什麼?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1.08W

行政複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包括當事人不服的行政處罰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可以概括為行政機關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變更行政複議申請依據包括什麼?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2、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