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1)撤回主體。應當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撤回主體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2)撤回申請須出於自願。【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