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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否是60日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2.28W

提交行政複議後,法定的答覆時間是6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天。行政複議的60日期限包括節假日和週末,不過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順延一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否是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