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