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 各級地震工作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後果、情節和改正情況等因素,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3、 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決定實施行政處罰。
4、 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故意隱匿、銷燬違法證據的;
(二)阻撓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
(三)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在抗震救災期間實施防震減災違法行為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行為。
5、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向地震工作部門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地震工作部門查處防震減災違法行為的;
6、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依法不予處罰。
7、 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應當在相應的執法文書中載明。
8、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地震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行使裁量權的情況報地震工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除外。
9、地震工作部門行使裁量權應當自覺接受上級地震工作部門和本級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正確行使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量刑裁定是需要在職權範圍之內的,如果有比較複雜的或者是案情影響重大的是需要進行集體討論的。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氣的,是可以在收到判定書一定的法定時間之內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