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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行政拘留有什麼後果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3.02W

在行政犯罪行為的相關規定中,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來幫助案件的發展,相關偵查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正確履行。那麼,取保候審期間行政拘留有什麼後果呢?一般情況,進行取保候審期間行政拘留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悔過。

取保候審期間行政拘留有什麼後果

一、取保候審期間行政拘留的後果

取保候審期間又被行政拘留如果情節嚴重,可能變更強制措施,逮捕關押。如果不嚴重,行政拘留完畢,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特點

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綜上所述,關於取保候審期間行政拘留的相關法律內容上文已經詳細説明。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説,進行取保候審時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若是以及構成犯罪的應當自覺主動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悔過,以免執法人員動用其他強制措施對自己帶來更大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