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調解最多兩次,且需雙方自願。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六條:調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鑑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鑑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鑑定文書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