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構成條件為:1、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2、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4、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