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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關於情節嚴重的界定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04W

誹謗罪情節嚴重的界定: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一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誹謗罪關於情節嚴重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