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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57W

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在於法律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罪犯出於本意,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發現,尚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在前,自首在後,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罪犯出於本意供述犯罪行為。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