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實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不屬於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
審判活動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受理違反管轄規定的;
(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定審理和送達期限的;
(三)法庭組成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四)法庭審理案件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的;
(六)法庭審理時對有關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二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裁定發回重審的;
(八)故意譭棄、篡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或者其他訴訟材料,或者依據未經法定程序調查、質證的證據定案的;
(九)依法應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而不收集的;
(十)徇私枉法,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一)收受、索取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律師等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十三)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十四)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十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
(十六)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