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緩刑考驗期分以下幾種: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2、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