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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是怎樣的

欄目: 職務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9W

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是怎樣的

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是怎樣的

1、故意違背事實的行為。案件事實發生在訴訟之前,對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及其發生、變更、消滅,必須由審判人員進行認定,認定的依據就是證據。審判人員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認定事實的過程。民事訴訟證據原則明確要求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因而審判人員違背事實的行為,也是對證據原則的違背。具體包括: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定;對證據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偽造、毀滅證據。

2、故意違背法律的行為。民事行政審判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故意違背法律是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民事訴訟法、法官法規定的審判人員的職責和在適用法律時故意曲解法律、濫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內容廣泛,數量眾多,在適用時彈性很大,審判人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由於關係到切身利益,當事人及代理人都會盡量提供有利於自己的法律、法規規定,推薦給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舉薦的法律,審判人員有鑑別和確定的職責和權利。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規明確、具體,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審判人員沒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絕,並作出錯誤裁判的,應當認定為故意違背法律。

3、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必然導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他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

由於隸屬關係,不得不執行上級錯誤指令,造成錯案,如果審判人員不具有枉法裁判的共同故意和行為,則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清楚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是怎樣的吧。在認定了枉法裁判行為之後,同時又達到了規定立案標準的,那麼這個時候就可以認定構成枉法裁判罪了,之後就是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情形來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