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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過了追訴時效期限怎麼辦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01W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1)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2)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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