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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終止偵查決定書是合理的嗎?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48W

不開終止偵查決定書是合理的嗎?

一、不開終止偵查決定書是合理的嗎?

不開終止偵查決定書是不合理的。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可能會由於一些情況的出現而使得偵查人員無法繼續偵查,但案件也不能撤銷,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終止偵查。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等作出規定的一種法律,它對偵查終止也有相關的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偵查終止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年修訂)》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採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緝拿歸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中止偵查的理由和條件消失後,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中止偵查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對符合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的,應當依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對偵查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三、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後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犯罪嫌疑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制度還沒有被最終被定罪的是需要繼續一定的時間進行審理和偵查的,但如果由於一定的因素導致偵察不能繼續進行但是還不能結案的,需要終止偵查,這個過程要相關部門開具出終止偵查的決定書,如果不予開具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相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