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質證意見注意哪些問題?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15W

一、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質證意見注意哪些問題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質證意見注意哪些問題?

1、質證目的必須要明確

質證,其總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為最終的辯護服務的,是為最終的辯護觀點的發表做鋪墊的。但我今天所講的質證目的,不是指這個大目的,而是指我們在對單份證據進行質證時的目的。

2、質證順序必須要明確

這裏所指的質證順序,不是指廣義的質證順序,而是指我們在質單份證據的時候、在質單份證據最基本的三性的時候,我們具體應該把證據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質、把證據的哪一性放在最後面質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庭審質證,是控辯雙方圍繞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和證明力進行説明和質疑,從而確定證據能力、證據資格的有無、證明力的有無或證明力的大小、強弱,並最終使法官形成確信而決定採信與否的訴訟活動。一份證據,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我覺得首先就是要解決它是否具備證據資格,其次才是解決它是否具有證明力。

3、綜合質證絕對不能少

辯護人有時在進行綜合質證的時候,法官會打斷你,他會認為你這個綜合質證意見應該放到法庭辯論時再發表。但是,我們一定要力爭,只要法官不打斷你,你就大膽的進行綜合評價。因為根據現實的庭審情況來看,只要到了法庭辯論階段,關於綜合質證必要性的第一點:就是我們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發現,控方有時所出示的證據,其三性都沒有問題,都是合格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二、辯護律師如何做質證

開庭訊問、發問程序結束後,公訴人先行舉證。公訴人舉證完畢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舉證,公訴人出示某一證據後,經審判長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出示證據予以反駁。

控辯一方舉證後,對方可以發表質證意見,必要時,控辯雙方可以對爭議的證據進行多次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出示的有關證據對本方訴訟主張有利的,可以在發表質證意見時予以認可,或者在發表辯護意見時直接使用有關證據。

對於控辯雙方隨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沒有當庭出示的證據,審判長可以進行必要的提示;對於其中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審判長應當要求控辯雙方出示。對於案件中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存在疑問,控辯雙方沒有提及的,審判長應當引導控辯雙方發表質證意見,並依法調查核實。

綜上所述,律師代理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後,要出庭,針對檢方的指控,律師可以做出辯護,也應當給出質證意見,律師做質證,應當把握幾個方面,確保質證目的明確,質證意見中順序清晰,運用綜合辦法針對檢方的證據質證,已達到推翻的目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