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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居住地是指什麼地方?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05W

刑事訴訟法中的居住地是指什麼地方?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有着非常大的區別,比如居住地有不同,犯了錯誤的嚴重程度也不同,犯了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民事訴訟法沒有這麼嚴重。那麼刑事訴訟法中的居住地是指什麼地方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居住地是指什麼地方

《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民法上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滿足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標準,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體時間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

二、管轄

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三、相關規定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責任承擔的後果很重,一生青春年華都有可能葬送。當然居住地只是刑法的一部分,比如還有證人,證人是知道案件的真實真相的且願意作證的人,小編建議大家如果需要專業知識解答的話請去找律師,和律師做深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