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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開宣判的例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24W

法院公開宣判的例外是什麼?

一、法院公開宣判的例外是什麼?

法院公開審判的例外主要有:

1、有關國家祕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二、公開審判的意義有哪些

1、可以帶動合議、辯護、迴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2、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羣眾的關係,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

4、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民事訴訟起訴流程

一、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 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國家之所以要確定法院應該在審完相關案件並且已經可以得到判決的情況下公開給公民看,也是因為需要公民的相關監督才能夠防止法院在運用權力的時候會出現權力的亂用和其他的相關問題,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宣判都是要給老百姓看的,有些涉及到祕密和隱私的部分就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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