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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鑑定告知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8.48K

刑事訴訟法鑑定告知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當中的有些司法鑑定,也很有可能是由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出鑑定的,並且對於鑑定的結論並不只是公安部門內部享有知情權,因為鑑定的結論歸根結底和刑事案件當中的受害者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有着緊密的聯繫。因此,刑事訴訟法鑑定告知的條款就保護了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

一、刑事訴訟法鑑定告知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鑑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直接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説,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機關送達的是鑑定意見覆印件。

二、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為了使司法鑑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鑑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鑑定期間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從而使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

3、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果

有效的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鑑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其中要求公安機關對於鑑定的結論必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因為鑑定的意見有的時候是要作為重要證據的。並且,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也有權利對公安機關告知的鑑定結論提出爭議。政法鑑定的結論如果不告知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那公安機關在此過程當中屬於程序違法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