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性質而言,是經濟賠償問題,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所以它又是刑事訴訟的一部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之所以特殊,就在於它不是發生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只存在於特定的刑事案件中。處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主要採用普通民事訴訟的方式。這種混合訴訟具有純粹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結合審判實踐,筆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有以下區別:
1.只賠償物質損失,不賠償精神損失。
2.以被告人的財產為限。沒有賠償能力的不能判其承擔賠償責任。
不能讓被告人刑滿釋放後,用自己的勞動收入賠償。
3.被告人家屬、親友自願代為賠償的,應當准許,但不得作為減刑的條件。
4.共同犯罪中,將刑事案件中幾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共同被告人,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確定各被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5.如果有的共同被告人無賠償能力,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6.執行中,如遇到特殊情況判決無法執行,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即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