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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的理由都有哪些?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09W

檢察院抗訴的理由都有哪些?

現實中不僅有可能出現被告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情況,作為公訴機關,檢察院也是會覺得判決不合理的時候。但檢察院此時提出的就是抗訴,而不是上訴了。當然抗訴也是要有理由,而不能無緣無故的抗訴。那法律中規定的檢察院抗訴的理由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檢察院抗訴的理由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第三百九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二、全面審查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其內容包括:

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即既要對已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既要對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

4、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還要審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擁有監督的權利,而要是覺得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話,則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利進行抗訴。而在同時存在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情況下,就不會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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