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疇,《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哪些屬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哪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
當然對於我們普通百姓發生的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都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除此之外,還需要明確由哪個公安機關管轄,比如本來在A省被盜竊了,跑到B省的公安機關報案,除非是逃竄盜竊犯跑到B省銷贓等,那麼其才有管轄的權限。
2、明確是否存在犯罪的事實。
跑去立案一定是存在着違法犯罪的事實,需要審查的。不是我們嘴説有犯罪事實那就是有,還需要保留相關的證據,出示證據材料的。比如自己被詐騙,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等有這些證據,數額達到立案標準才能夠立案。
3、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常見的自己被騙了500元,跑去報案要求警察叔叔立案,但是經過查明犯罪嫌疑人僅僅針對自己實行詐騙,不存在多人詐騙的,而且數額沒有達到立案標準的,那麼一般會認定為民事案件,不予立案。